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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发布新规细化服务 汛期后房屋渗漏须在当年10月维修完

来源: 北京日报   日期:2021-11-23 16:09:14  责编:刘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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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到下雨天,屋外下大雨,屋内下小雨。房屋渗漏问题,常令业主很忧心。市住建委昨天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渗漏问题质量保修维修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发商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给出了住宅工程渗漏的“检修时间表”:每年5月前应开展住宅易渗漏部位检查,汛期过后发现的渗漏问题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维修。

   根据规定,开发商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通知》从几方面对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是告知义务。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宣传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示业主质量问题报修电话,确保报修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接受业主投诉或者反映的渗漏等质量问题。特别是在防水工程等的质量保修期将满前,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通知业主,应与业主共同对相关工程质量进行实地查验,对是否存在保修期内未维修的问题进行确认。

   其次是检查和维修义务。《通知》提出,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年5月前开展屋面及外墙等可能渗漏部位的全面检查,对于需要维修的应在5月底前完成维修;应当加强雨中屋面、外墙及外窗等部位渗漏问题的排查和维修处理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并采取措施有效减少渗漏损失;每次雨后应主动排查渗漏情况并及时维修,暂时不具备维修条件的应采取措施减少渗漏;每年汛期过后发现的渗漏问题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维修工作。

   质保期满后出现渗漏问题,维修谁来做?《通知》也明确,质量保修期满后业主自有部位的渗漏问题,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维修费用清单。对于质量保修期满后的质量问题,特别是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维修工程,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标、遴选等方式择优选择三家以上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供业主自主选择,并做好维修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验收。

   市住建委也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拟注销开发资质的企业,应明确后续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主体。对企业存在房地产在建、在售或其他历史遗留项目,注销资质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可暂不列入当期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名单中。对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落实要求,相关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投诉量大及推诿扯皮、维修处理不及时甚至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实施差别化监管。(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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